附録

保管文书添付状

京都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 高槻 笃

一、文书之来历。昭和三十一年三月八日,市郊外疗养所通报:该所入院者沟口(保护观察中,原住京都市北区衣笠)于三月七日死亡。保护观察,因死亡解除。遗物中,有手记一册、付笺一通。付笺指名,手记须送本人。

二、受领。三月九日,于疗养所受领手记原本一册、付笺原本一通。手记以棉绳束之,一册,写满。付笺未署日期,其要旨照录:「此册手记,我死之后,即送京都地方检察厅高槻笃先生。请他过目。过目之后,请付之一炬,与我的尸身同烧。此册纸,与我的死一同烧却。」其余遗物:换洗衣二件,茶碗一只,笔记一册,公家文书抄件一束,均交保护司氏处置,本件不涉及。

三、通读。三月九日午后至十一日,通读全文。手记无题名。手记所记事项,与已移送裁判所案件之卷宗,有出入之处;其出入各节,均已于卷内另件核结,不构成新证据。手记非调书,无证据能力。手记中转写之公家文书(检死调书、搜查备忘、自书等),通读之际与卷内原本逐件比对,转写无误。

四、副本。三月十日至十四日,令书记二名,分卷誊写副本一通。誊写毕,逐页与原本核对,行数、字数、圈点,无异。

五、烧却。三月十四日,死者荼毗。荼毗待保护司氏处置之连络,延至本日。手记原本依付笺同焚。疗养所职员在场,确认无误。付笺所命烧却者,手记原本一册而已;付笺自身,不在其内,故留存。

六、保管。副本一通,付笺原本一通,由本人添附保管。此保管无职务上之名目:案件已结,该手记不构成任何案件的证物。留存的理由,只有一句。纸在就行。

七、附记。该手记之文体近于供述,而不能入调书。此类文字,本人经办的案件中,这是第二件。第一件,在昭和二十五年的案卷之外,没有留。这一件,留了。手记原本既焚,此册文字存于世间者,仅此副本一通。

副本编号:昭三十一·保管第拾七号。
昭和三十一年三月十五日。
京都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 高槻 笃(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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